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公司于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上述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调整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124,187.41 | 5,975,248.43 | 851,061.0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8,295.89 | 929,356.91 | 851,061.02 |
(二)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调整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868,961.70 | 5,618,185.72 | 749,224.0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8,295.89 | 827,519.91 | 749,224.02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