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博纳影业: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审计机构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机构,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审计机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审计机构,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最近三年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审计机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审计机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审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审计机构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审计机构和审计费用;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审计机构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审计机构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审计机构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审计机构,不得为个别审计机构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审计机构和审计费用。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审计机构现场陈述。公司应当细化选聘审计机构的评价标准,对审计机构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审计机构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评价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审计机构,连续两年变更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审计机构;

(二)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审计机构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就提名选聘的审计机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审计机构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审计机构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审计机构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审计机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审计机构议案的, 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审计机构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审计机构议案的,公司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审计机构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受聘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审计机构时,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 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审计机构。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审计机构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审计机构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审计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审计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审计机构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机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审计机构程序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审计机构: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审计机构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拟聘请的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审计机构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审计机构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审计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审计机构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除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审计机构的, 将在改聘审计机构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审计机构的原因、被解聘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审计机构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审计机构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审计机构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审计机构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审计机构,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审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机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由公司股东大会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