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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购买、交易行为,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型产品、收益凭证、债券、固定收益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不涉及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第四条 公司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第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理财产品投资行为。如进行其他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第七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投资理财产品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投委会审批;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应当以投资理财产品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提出关于购买理财业务项目的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在前述公司有权机关审批通过并经有效授权后,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相关人员可以确定公司理财业务项目的购买范围,财务部根据前述购买范围实施操作。理财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人员;

(三)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内审部应对公司购买理财业务项目履行监督义务,并对理财业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十条 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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