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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1、(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4、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也将按同比例获得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

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50%、50%的股权。南通启新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5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555,374平方米(约合833.06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累计开工面积235,090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总资产248,828.65248,347.22
总负债120,222.78120,765.26
净资产128,605.87127,581.96
2023年1-12月2024年1-3月
营业收入--
净利润-21,605.27-1,023.91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329室。

4、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31,792万元、22,548

万元借款,双方提供的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滨江集团系公司玖珑春晓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滨江集团成立于1996年8月,注册资本311,144.39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洪力,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璜。

滨江集团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总资产29,003,173.5628,319,637.70
总负债23,157,689.1822,511,150.05
净资产2,530,226.192,591,213.19
2023年1-12月2024年1-3月
营业收入7,044,258.751,370,134.11
净利润252,913.8765,994.14

2、滨江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温岭锦辉分别向新湖地产和滨江集团按股权比例提供了1,530万元、1,470万元借款。滨江集团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通启新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

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50%、绿城方50%的比例为南通启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项目公司统一按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目前计息标准为一年期LPR)向出借方计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方”),为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按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30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10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二)滨江集团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股东双方同股同权投入的资金,应根据项目公司实际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在保证项目公司日常用款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同步回流。

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在获得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也按股权比例同比

例获得;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

五、 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预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本金余额34.6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11%;逾期未收回的本金3.44亿元,其中:与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因其经营状况恶化,面临较多诉讼,采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累计金额3.26亿元。公司将密切关注各其他应收款对象的经营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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