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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毕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工作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本人毕克, 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并购交易师。曾任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合伙人,北京鼎新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安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都亲自参加出席。基于对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情况充分掌握的基础上,本人保持

与公司高管紧密沟通,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的核查与审议,最终以专业能力和自身经验作出表决意见。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反对、保留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认为,2023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已按规定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4次会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共计召开4次会议,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评价、利润分配、兑现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客观发表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履行内、外部审计沟通

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每季度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汇报,不定期审阅相关内部审计报告,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年报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召开沟通会议的方式,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持续跟进公司年审进度,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就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对年审会计师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就会计师事务所针对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召开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的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全体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保障了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七)日常检查工作情况

除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其全资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履行了决策程序,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报告期,因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中涉及的资金往来情况尚在调查中,暂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其他方面未发现公司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提名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基本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但部分子公司的内控制度亟待完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勤勉尽责,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为公司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按规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毕克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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