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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股票代码:002739股票简称:万达电影公告编号:2024-032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鉴于公司已搬迁至新办公场所,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N02楼”。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注册地址变更等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邮政编码为100022。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N02楼,邮政编码为10002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 ……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三十五条 …… 删除“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七)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上述第(三七)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条 除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删除“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上市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上市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上市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十)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事先通
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对议案弃权。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知的时限。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1人(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4《总经理工作细则》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后的公司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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