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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生物: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对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1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宋晓敏、武晓锋及董事燕雪野共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宋晓敏担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宋晓敏、武晓锋及董事闫和平共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宋晓敏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工作,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

作用。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具体如下:

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3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稳健的原则,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执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信永中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及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检查和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稽核工作制度基本健全,稽核工作开展有效,未发现公司内部稽核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展开协调工作,使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更为有效,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与义务。

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坚持勤勉尽责和审慎原则,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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