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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王维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文件的规定和要求,2023年度工作中,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维安,1965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职称,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学术带头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理事、浙江省金融学会理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企业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1986年7月至1999年9月,曾任杭州大学经济系助教、财金系副教授、金融与经贸学院教授;1999年10月至今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3年度,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2023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故2023年度我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和公司其它重大事项提出异议。2023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合理建议,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相关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王维安615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2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序号董事会名称时间事项发表意见类型
1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2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3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同意
4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同意
5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同意
6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序号董事会名称时间事项发表意见类型
7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同意
8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同意
9六届四次2023年4月27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同意
10六届五次2023年8月29日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同意
11六届七次2023年10月13日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在任期间,除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外,本人还与董事会其他二位独立董事一起通过在公司现场办公、考察项目等形式了解公司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以良好的经营成果回报投资者。

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充分了解行业动态,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3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调研,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审慎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本人十分重视对自身履职能力的继续提高,2023年,本人自觉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参加公司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对股东合法权益维护方面和公

司法人结构治理方面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5、本人积极参与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通过参与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与投资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是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2023年任职期间审议了《关于提名吕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容诚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提名王震先生担任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议案》、《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2023年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年度报告披露前,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线上或线下多种渠道,召开了多次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公司及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等事项。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3、无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任职期间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前置审议了相关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本人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前置审议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由于孙华丰先生于2023年9月25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同日,吕浬女士因公司工作安排的原因,辞去审计负责人、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等职务,辞去审计负责人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出新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丁泽成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吕浬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任期为该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前置审议了《关于提名吕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吕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本人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前置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各位股东、各位董事、公司管理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23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与全力支持,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建议,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维安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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