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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A股代码:601868 A股简称:中国能建 编号:临2024-022H股代码:03996 H股简称:中国能源建设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2023年6月刊发的《有关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总结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采用电子形式向股东发送公司通讯(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在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登载有关公司通讯。结合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上述内容的修订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除附件所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为维护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发送该股东; ......
第八章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20个营业日前,向在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或足10个营业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向在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将有关通知送达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20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或足10个营业日(以较长者为准)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第八章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对于H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股东通函及有关文件在满足法律、 行政法规、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的条件下,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进行。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发送。
第十六章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1日前将(i)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所适用法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ii)财务摘要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1日前公告(i)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所适用法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ii)财务摘要报告。
第十七章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一)会计师事务所如要辞去其职务,可以将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1.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2.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一)会计师事务所如要辞去其职务,可以将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1.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
(二)公司收到本条(一)项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条(一)(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本章程规定的发送方式发送,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2.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二)公司收到本条(一)项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条(一)(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公告,并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八章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第十八章 第二百五十七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如以公告形式发出,则按当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同一日通过香港联交所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可供实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公告亦须同时在公司公司以公告形式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按当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同一日通过香港联交所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可供实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公告亦须同时在
网站登载。此外,必须根据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以便股东有充分通知和足够时间行使其权利或按通知的条款行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公司网站登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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