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24GZAA3B0201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巨轮智能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巨轮智能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巨轮智能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提醒内控报告使用者关注。
1、巨轮智能因缺乏对工程款支付的有效控制措施,截止2023年12月31日形成大额的其他应收款22,735.24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后,巨轮智能对上述重大缺陷进行了整改,并于2024年4月26日收回全部资金。
2、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通过固定资产采购对外提供财务资
XYZH/2024GZAA3B0201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续)
助5,410.50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省证监局2024年3月29日对巨轮智能和吴潮忠出具了警示函。资产负债表日后,巨轮智能对上述重大缺陷进行了整改。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