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缺陷的专项说明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巨轮智能”)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4GZAA3B0201),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原文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巨轮智能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提醒内控报告使用者关注。
1、巨轮智能因缺乏对工程款支付的有效控制措施,截止2023年12月31日形成大额的其他应收款22,735.24 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后,巨轮智能对上述重大缺陷进行了整改,并于2024年4月26日收回全部资金。
2、2022 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通过固定资产采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5,410.50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省证监局2024年3月29日对巨轮智能和吴潮忠出具了警示函。资产负债表日后,巨轮智能对上述重大缺陷进行了整改。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同意信永中和对公司2023 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意见,认为该意见客观、真实反映了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
度,但存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有效执行的情形,导致非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管理,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有效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三、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结算流程存在缺陷。经全面梳理,并与相关工程承建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公司本期末将存在异议的部分工程款共22,735.24万元确认为其他应收款,相关工程承建方同意先将上述款项退回公司,后续将根据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核结果再行结算。公司对上述缺陷进行了整改,截至本报告发出日,公司已全部收回上述款项。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和风险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广东省证监局2024年3月29日对公司和实控人吴潮忠出具了警示函,指出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5410.5万元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召开高管及财务负责人专题会议,对财务资助的决策、审议、披露程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学习。修订与完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流程、在全公司范围内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上述缺陷完成整改,今后将持续规范执行。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