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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深交所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共同负责,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根据与深交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3.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5.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上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条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未公开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获得该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

3、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4、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未公开信息处于保密状态。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深交所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5、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和内部网络上刊载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外部监督。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及时履行内部

报告程序:

(一)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时,应在文件签署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文本、诉讼或仲裁文件、情况说明等。报告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报告人(以下统称“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按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把关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置证券事务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五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咨询,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设有审计部门,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和常设机构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管理,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安排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段

股东咨询电话:0663—3271838传真: 0663—3269266邮政编码:515500电子邮箱: greatoo_dm@greatoo.com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会应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收购、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七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4、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6、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3、子公司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

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各部(室)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严格履行本制度。各部(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通知证券事务部。对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会议结束后,必须在相关会议记录上签字,因特殊原因没有出席会议的,需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则由监事会安排统一保管。

第七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者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疏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建议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经济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广东证监局、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十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八十三条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十四条 公司、深交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交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7.7.9条所列的事项;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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