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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子公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由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同发展与独立运营原则。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下,各子公司应当实现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在不影响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各项权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平等法人关系原则。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或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享有子公司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等权利;对各子公司享有控制、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

(三)规范运作原则。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

受公司的监督。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公司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但全资子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参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按相关规定需由公司盖章的,必须经公司盖章。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执行董事做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字。不设监事会的子公司,监事做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由全体监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的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任免、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及时报告公司并根据公司的规定提交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提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公司向子公司推荐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人选。前述人选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人

选,须按照子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提出调整安排。委派的董事、监事应严格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在子公司的职责。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或者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营目标责任人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子公司进行考核,公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员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报公司前置审议。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应以精干、高效、成本节约为原则,进行设置与调整,报公司前置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由公司批准后撤换。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应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保持一致,并报请公司前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必须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签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子公司董事会(董事)报告。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按照内部审议程序提交公司相应权利机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融资管理部开展银行借款、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形式的融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项目投资,但必须

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等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收集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讨论研究;

(三)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有)、股东大会(或有)审核同意;

(四)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或唯一股东)批准,并提交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均需提交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

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第三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干预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被授权的职能部门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相关事项进展。第四十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义务:

(一)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决议(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一)重大日常经营交易合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

(二)重大非日常经营交易合同(买卖资产、借贷、委托管理、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财物损失、资产减值、触发担保条款等);

(五)诉讼、仲裁事项;

(六)行政处罚;

(七)政府补助;

(八)其他对公司经营或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的标准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中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其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结合其具体情况,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章 审计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第五十条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参股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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