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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智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要求,对达实智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达实智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达实智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遵义达实绿色智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达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南达实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仁怀达实绿色智慧发展有限公司、雄安达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洪泽湖达实智慧医养有限公司、达实智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鹿暖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桃江达实智慧医养有限公司、淮南达实智慧医疗有限公司、平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达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沧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达实云技术有限公司、宿州达实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保定达实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中涉及的资金运营、投资、融资、采购、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研发、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交易、突发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资产总额的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营业收入总额的3%≤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3%
净利润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损失>1000万元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100万元<损失≤1000万元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损失≤100万元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迹象包括: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四、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达实智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达实智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王兴生赵婵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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