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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预评审小组组长,小组成员根据拟投资具体情况临时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业务时应同时上报投资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预评审小组通过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聘请中介机构时需报董事会批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资料保存期限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否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本人意见、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采纳意见纠正的,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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