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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权责清晰。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等活动。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五)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益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及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益人落实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其他有形资产等),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司捐赠经办部门及子公司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其内部审批后报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四)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五)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部门,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党委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并由党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费用支出由公司经办部门及子公司纳入其年度预算编制,对全年对外捐赠的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提交公司财务管理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审计事务部备案,审计事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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