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