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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重点关注并发表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除《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6、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

(一)资金来源

1、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向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518.09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份额不超过5,518.09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地将认购资金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指定的资金账户;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出资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持有份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回购价格上限21.34元/股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2、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38,588,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回购股份支付的总金额为495,412,501.20元(不含交易费用)。

3、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公司股票数量为38,588,036股。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不超过3,858.8036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929,808.1339万股的0.42%。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认购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也可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展期,将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锁定期最长24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满,解锁权益数量为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24个月锁定期满,解锁权益数量为标的股票总数的50%。

2、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每个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最终权益分配比例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2024年至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公司2023年商品猪出栏量213万头,销售饲料(含调拨至养殖板块)合计64万吨,2024年及2025年的考核目标均以2023年为基数进行确定,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饲料销售量”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饲料销量(含调拨至养殖板块);

2、上述“商品猪出栏量”指公司月度经营报表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商品猪销量;

3、达成上述任一考核指标即可。

按照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锁期标的股票解锁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标的股票解锁比例(X,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2位小数)确定方法如下:

①当A≥Am时,X=100%;

②当An≤A<Am时,X=A/Am×100%;

考核期考核指标商品猪出栏量(A)万头饲料销售量(A)万吨
目标值(Am)(+20%)触发值(An) (+10%)目标值(Am)(+30%)触发值(An)(+15%)
第一个考核期2024年商品猪出栏量或2024年饲料销售量2562358374
考核期考核指标商品猪出栏量(A)万头饲料销售量(A)万吨
目标值(Am) (+40%)触发值(An) (+30%)目标值(Am)(+60%)触发值(An)(+45%)
第二个考核期2025年商品猪出栏量或2025年饲料销售量30027710293

③当A<An时,X=0,

其中,A选取完成其中一个指标的孰高值(即两个指标均触发时,X取两者孰高)。

若X<100%,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对应部分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绩效指标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及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行权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及行权比例为:

考核等级AB+BCD
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100%50%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分年度进行考核,由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若各考核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或以上,持有人个人考核期所对应的权益份额需按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综合计算。

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时,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收回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四)不同业绩考核结果的收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各期归属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得的收入(含持有期的分红等收入),在扣除交易税费等因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发生的费用后,优先按持有人实际缴款金额全部归还出资额,若金额不足以归还持有人实际出资的,则按其实际缴款比例(即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归还;若归还持有人实际缴款金额后仍有余下金额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收益(以下简称“可分配收益”)。

公司将根据不同业绩考核结果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如下分配:

1、第一个考核期

①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到/或超过第一个考核期任意一个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即A≥An),则第一个考核期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X(两个指标均触发时,X取两者孰高);若X<100%时,则余下部分收益金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归公司所有。

②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第一个考核期任意一个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即A<An),则第一个考核期对应标的股票的收益全部不可分配,由管理委员会收归公司所有。

2、第二个考核期

①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到/或超过第二个考核期任意一个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即A≥An),则第二个考核期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X(两个指标均触发时,X取两者孰高);若X<100%时,则余下部分收益金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归公司所有。

②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第二个考核期任意一个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即A<An),则第二个考核期对应标的股票的收益全部不可分配,由管理委员会、收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

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本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自行终止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及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1、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定期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

③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④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⑤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⑥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⑧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及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授予方案以及相关分配、处置事宜;

9、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11、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本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三)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进行分配。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在届满或终止后择机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也可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提前终止或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每个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标的股票。

(六)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继续按份额享有;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的;

4、持有人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持有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6、持有人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

7、持有人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8、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部分,按原有程序正常进行:

1、持有人退休的;

2、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八)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及份额。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安排择机出售,出售后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择机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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