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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与关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五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第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第十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或者发生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以下程序审议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低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审议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以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为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审查。

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召开董事会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在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回避表决。

本条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系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审议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审议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制权,该关联企业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应当回避

的。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案所述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董事应自行回避,董事会也有权通知其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应予回避的关联董事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表决总人数且该董事回避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等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由于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向董事会作出真实、适当的披露,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并要求其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规定的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日期、转让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转让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转让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购买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

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八)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的意见。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需经批准的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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