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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七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达、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及解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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