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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 公司接受主办券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相关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确保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相关规定禁止的用

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相关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可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产生差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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