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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三)充分披露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公司严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五)合规披露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七)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同时可以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建立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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