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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重大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8,0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6,0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外投资涉及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以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计算发生额作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且将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3,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含50%)或未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由董事会批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融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总经理决策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及融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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