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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易购: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300937 证券简称:药易购 公告编号:2024-027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金府路中段51号药易购温江总部凌霄书院会场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燕飞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4,088,40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4,083,2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总股份的0.005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邓博夫先生、刘磊先生、罗响先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88,405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燕飞、周跃武、李锦、成都市合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刚律师、谭亮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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