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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4月29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前述监管措施预计将对公司投行保荐业务开展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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