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1.61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01日、2023年11月0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25,19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8%,最高成交价为14.3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0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53,495,446.0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目前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