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持有股份状态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持有公司42,246,0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1%。
●赵志华本次司法冻结25,982,983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61.50%,占公司总股本的3.63%;累计冻结股份26,229,077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62.08%,占公司总股本的3.67%。赵志华本次部分持有股份状态变化系解除质押的股份变更为司法冻结状态所致。
●赵志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股份部分被冻结及解除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赵志华持有部分股份被冻结及解除标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知: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其部分持有股份状态已发生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持有股份状态发生变更的背景
2023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及标记的公告》,赵志华持有的246,094股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的42,000,000股股份被司法标记(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58号)。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质押股份解除质
押的公告》,赵志华解除质押股份25,982,983股股份(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21号)。
综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本次部分持有股份状态变化系解除质押的股份变更为司法冻结状态所致。
二、股份本次被冻结及累计被冻结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情况
股东 名称 | 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到期日 | 冻结 原因 |
赵志华 | 25,982,983 | 61.50 | 3.63 | 否 | 2023年 11月8日 | 2026年 11月7日 | 司法 冻结 |
合 计 | 25,982,983 | 61.50 | 3.63 | 否 | 2023年 11月8日 | 2026年 11月7日 | 司法 冻结 |
(二)累计股份被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 累计被冻结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赵志华 | 26,229,077 | 62.08 | 3.67 |
三、股份被解除司法标记情况
股东名称 | 赵志华 |
本次解除标记股份(股) | 25,982,983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61.50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3.63 |
解除司法标记时间 | 2024年4月23日 |
持股数量(股) | 42,246,094 |
持股比例(%) | 5.91 |
剩余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股) | 16,017,017 |
剩余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37.91 |
剩余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2.24 |
四、风险性提示
1、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其股份被部分冻结及解除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持有部分股份被冻结及解除标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督促股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