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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万恒: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6号

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时代万恒,A股证券代码:600241;

李 军,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治斌,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姜道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庄绍英,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昕刚,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李星宇,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 博,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4〕4号)及《关于对李治斌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4〕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与控

股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存在购买结构性存款、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情况。2023年9月7日、10月10日等多日中,以上委托理财行为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另经查明,2024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九夷锂能、九夷能源2023年度委托理财滚动累计购买额16.46亿元,单日最高购买金额为2.3亿元,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日最高理财余额为2.3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46%。同时,九夷锂能、九夷能源对部分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列报项目出现错报,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已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且导致前期定期报告出现错报,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2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李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治斌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姜道林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庄绍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王昕刚作为委托理财的主要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李星宇作为委托理财的主要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彭博作为委托

理财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军、总经理李治斌、财务总监姜道林、董事会秘书庄绍英、副总经理王昕刚、副总经理李星宇、副总经理彭博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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