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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聚飞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飞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于近日发布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条款(详见附件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可转债暂停转股”条款(详见附件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账户存在股份,因此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050;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将于2024年5月8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在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留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6日

附件一:《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可转债暂停转股”条款的规定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情形需要暂停转股的,公司应及时与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沟通,并在暂停转股日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触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可转债实施回售的,回售申报期间可转债暂停转股。

2.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如公司回购账户存在股份的,或者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的权益分派方法的,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可转债暂停转股。

公司应在可转债暂停转股后及时办理权益分派事宜,并及时申请可转债于除权除息日恢复转股。

3.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含公开增发及配股)或者可转债,发行方案中需确定老股东优先配售比例的;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可转债应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开始暂停转股,并于T日恢复转股;

公司公开增发及配股的,可转债应于《公开增发(配股)募集说明书》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开始暂停转股,并于《发行结果公告》披露日恢复转股。

4.其他需暂停转股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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