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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证券代码:003015证券简称:日久光电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银滩路189号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021,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6,691,217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81,066,66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4,375,450股,下同)的

38.254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205,39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16,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4%。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89,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101,997,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二)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101,997,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5,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0%;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20,065,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关联股东陈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43,735,444股,作为公司董事长,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晓俐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196,407股,作为公司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安陆拓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8,000,000股,作为公司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5,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

(六)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78,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101,997,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八)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101,997,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飞、周汉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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