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特生物: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海特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素淑联系电话:021-55518389
保荐代表人姓名:燕云联系电话:021-350829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8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武汉三江源投资发展有不适用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源”)于2024年3月8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同意陈亚增资武汉三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三江源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2,041.96万元增加到3,987.39万元,由陈亚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1,945.43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陈亚出资额占三江源注册资本的67%,成为其控股股东。2024年3月8日,三江源、陈亚、吴洪新、陈宗敏四方签署了《增资协议》,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约定。 2024年3月8日,陈亚、吴洪新、陈宗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三方于2011年1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三方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亚继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洪新、陈宗敏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已于3月11日披露相关公告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 “1、本人同意自海特生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海特生物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若本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适用
公司股东德同新能、乾瞻财富、混沌投资、建信康颖、神华投资、湘特投资、智诚海威、西藏君丰、君和企业分别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不适用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不适用
公司股东UBS AG、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侠、高原、沈祥龙、余婧雯、陈传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晟农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游新农、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本人同意自海特生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海特生物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孙素淑 燕 云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