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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天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维天地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国振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兰利兵

联系电话:

0755-8308133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兰利兵、郑立伟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23

-2023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8日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下简称“指引”) 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

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

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8.
9.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

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如适用)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3.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合规的内控制度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

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

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
5.

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
2.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1.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3.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5.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求予以整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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