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发行人”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9,677,41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共计募集人民币7,8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中文名称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anan Optoelectronics Co.,Ltd |
证券代码 | 600703 |
注册资本 | 4,989,018,727元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31号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号-1725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强 |
实际控制人 | 林秀成 |
联系电话 | 86-592-5937117 |
传真号码 | 86-592-5937117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sanan-e.com |
电子信箱 | 600703@sanan-e.com |
经营范围 | 1、电子工业技术研究、咨询服务;2、电子产品生产、销售;3、超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应用产品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4、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
民币30,410,793.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9,589,200.99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1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84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Mini/Micro显示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6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0万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24年1月2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由于具体操作中对授权期限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公司在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议有效期届满(即2023年12月30日)后,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管理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管理余额为441,120.00万元,该定期存款不涉及资金对外划转使用并可随时支取,未对募集资金造成损失。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24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补充确认及授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信用证、自有资金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使用信用证、自有资金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员工工资及社保等薪酬费用、须以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的业务支出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为12,543.88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自有资金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保荐机构本次专项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和公司年审会计师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核查资料;公司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实地调研、访谈了解情况等。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三安光电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赵 耀 | 艾 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