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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作为怡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怡达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吕雪岩、马璨

6、联系电话:021-52523268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21

3、注册资本:16,484.6739万元

4、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5、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1号

6、法定代表人:刘准

7、实际控制人:刘准

8、董事会秘书:蔡国庆

9、联系电话:0510-8860020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2月24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1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年报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

2022年年报于2023年2月21日披露2023年年报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怡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光大证券作为保

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怡达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组织编制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怡达股份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及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怡达股份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怡达股份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督促怡达股份整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邹万海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怡达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及时委派马璨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怡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2、募集资金置换

怡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99.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0.1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19.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5日到位,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02号”《验资报告》。

经怡达股份2021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怡达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5,319.79万元。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天衡专字(2021)00001号”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重要事项并与保荐人沟通,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怡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怡达股份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怡达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马 璨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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