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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云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招商证券继续履行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公司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该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光云科技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际大厦20楼2004室法定代表人 张剑保荐代表人 王春晓、刘伟生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88365.SH注册资本 42,582.4684万元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5层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1层法定代表人 谭光华实际控制人 谭光华董事会秘书 刘宇

联系电话 0571-8899553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4月2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指定王春晓、刘伟生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06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24,684.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999,996.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37,480.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862,516.08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27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72号)。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荐和持续督导职责。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提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对各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已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业绩连续出现亏损

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8,878,197.4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0.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8,278,696.50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8.48%,主要原因系①2022年度受外部经济环境增速放缓影响,下游客户打单发货量不及预期;②公司持续增加大商家SaaS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进一步提升;③公司加强大商家直销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销售费用维持较高比例;④SaaS行业特点相应投入和产出期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⑤公司对外投资收益减少。

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446,909.98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89.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288,044.6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55.76%,主要原因系①2023年公司战略调整,逐步降低对运营业务、CRM业务、硬件等非核心低毛利业务的投入力度;②公司继续加大在SaaS新项目产研及市场开拓的投入力度;③公司强化各项费用精细化管理要求,人效大幅提升;④公司对外投资收益好转。

针对公司亏损情况,保荐机构已在2022年度、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中披露“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风险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光云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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