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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证券代码:002999 证券简称:天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7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7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9号十二楼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刘艺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7,010,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17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4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03%。

(1)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8,85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9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2)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59,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59,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6%。

2、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广东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05,140,000股)、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4,000,000股)、广东新供销天润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200,000股)、罗旋彬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参股公司广西川化天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105,000股)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6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4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谢凤仪、余汶桂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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