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股份”)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5日,时限不少于10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公司
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
5、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