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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2021 年 3 月 1 日,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必得科技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对必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余银华、唐勇俊
联系电话021-38565735
公司名称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必得科技, 605298.SH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 27 号
董事会秘书汤双喜
联系电话0510-865922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 号),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973.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36 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必得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 将募投项目“必得科技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扩产项目”、“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3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 将募投项目“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12 月 31日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扩产项目 ”已完成建设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资产运行质量, 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拟将前述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及理财收入) 5,975.10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将上述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在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对必得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必得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 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必得科技继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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