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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他管理系统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控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控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控审计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

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内控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内控审计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控审计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离任(职)审计。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门人员应对以下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内控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发表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内控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二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权限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内控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的权限如下:

(一)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控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三)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五)经批准,内控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六)内控审计部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内控审计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七)内控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八)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控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控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控审计部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控审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控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督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内部评价,由内控审计部、审计委员会等掌握审计知识的人员定期开展,评价工作的方法应该与其他评价业务的方法一致;

(二)外部评价,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由合格的、机构外部的独立评价员

或评价小组来进行质量保证检查;

(三)由机构其他部门(如人事、法律或财务部门)的人员开展的评价,不是独立的外部评价,尽管这些部门在机构上独立于内控审计部,但这些评价人员可能会引发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内部审计负责人应把外部评价结果报告提交给董事会。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第四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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