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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公司战略、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2024年至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见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否则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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