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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宇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黄建飞、楼黎航

6、项目联系人:黄建飞

7、联系电话:021-68801587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02

3、注册资本:347,977,159元

4、注册地址:台州市黄岩江口化工开发区

5、主要办公地址:台州市黄岩江口化工开发区

6、法定代表人:屠勇军

7、实际控制人:屠勇军、林洁

8、联系人:王艳

9、联系电话:0576-8918966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0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6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天宇股份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定黄建飞、楼黎航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天宇股份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天宇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对天宇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天宇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3、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开展持续督导培训;

6、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公司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天宇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天宇股份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天宇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天宇股份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天宇股份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建飞楼黎航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赵小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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