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层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1,173,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2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810,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362,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6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2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2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25,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057%;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罗逢林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