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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安恒信息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杨佳佳、李宁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23
注册资本7,895.90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
主要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小孟
实际控制人范渊
董事会秘书鲍航
联系电话0571-288980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271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12,271.00股,发行价格每股324.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21,626.3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305,918.6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11,015,707.6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112,271.00元,计入资本公积1,306,903,436.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27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国泰君安作为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安恒信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1年10月,考虑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事项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事项存在较多一致的督导事项,为了提高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国泰君安指定保荐代表人杨佳佳先生接替余姣女士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同时由李宁先生负责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安恒信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安恒信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安恒信息的持续督导期间,安恒信息的信息

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29,653.28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佳佳李宁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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