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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

会议召开日:2024年5月20日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10:00会议地点:海宁浙大圆正国际酒店(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长田社区竞芳路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西门内)1楼东区桂雨厅

主 持 人:董事长金朝萍女士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宣布本次现场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发言人介绍本次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发言人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金朝萍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魏 飙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王正甲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何 欣
5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王义中
6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魏 飙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王正甲
8关于公司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王正甲
9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王正甲
度并在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何 欣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议案王正甲
1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何 欣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何 欣
14关于公开挂牌出售资产的议案何 欣
15关于增补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王义中
16关于更换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魏 飙

三、独立董事述职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答复股东质询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

六、推选两位股东代表、一位监事代表为现场会议的计票人和监票人

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书面投票表决

八、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九、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参会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十二、主持人作总结并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浙江“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也是公司落实金控平台“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国锚定高质量发展,不断积蓄新动能,突破科技创新瓶颈,经济总量实现稳步攀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26万亿元,增长5.2%。报告期内,我国金融业持续深化改革,服务实体经济保持力度,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对外开放有序推进。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多项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进一步强化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强调金融回归本源,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实现金融强国宏伟目标,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中国金融业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2023年,浙江东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打造科学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以自身的稳健经营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围绕战略定位,聚焦主责主业,

抓改革、强创新、促发展、防风险,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经营质效进一步提升。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396.05亿元,净资产

176.1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83.7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4.63亿元,同比增长22.81%。公司入围国务院国资委“双百行动”扩围深化名单并获省国资委优秀评级,荣获“中国道德企业奖”“中上协上市公司ESG最佳实践案例”“浙江上市公司最佳内控三十强”第八名等各项荣誉。

一、2023年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一)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实现双融共促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系统整体提升国有上市公司党建质量,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高站位抓好主题教育。坚持以学习开路、以调研破题,秉承“与中心工作同频共振,与改革发展深度融合”的原则,围绕金控平台发展的关键课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在创造性贯彻落实、创新性转化发展中力求实效。高标准抓好治理融合。着力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修订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前置研究讨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清单等。完善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法人企业党支部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清单,以支委会形式集体研究把关重大事项。高水平抓好人才强企。全年共引进专业金融人才167名,新增高级职称人员14名,杭州市高层次人才5名、上城区金融人才20名,干部人才队伍持续壮大;深化东方英才培养体系,探索培训品牌化,纵向打造东方优才、东方潜才、东方俊才重点培训项目,横向开展东方新才、东方匠才,切实提升人才综合素养、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强化战略导向,着力增强核心功能

把握国企特殊使命,强化功能、发挥优势,在服务全省重大战略重要任务中彰显主力军、压舱石作用。走深走实区域协同。持续推动实施产业链培育、创新链造血、人才链赋能等协同联动模式,与桐乡共同发起30亿市场化母基金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与乌镇实验室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进科创成果加速转化;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携手国泰君安等大型国企、政府投资平台、产业龙头等设立41亿元浦东引领区科创一号基金,合力打造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新样板。公司在省市区国资国企产业协同创新经验,被省国资委推送至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优秀案例。集中培育战新产业。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在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优势,为新质生产力蓄能。全年完成新项目投资22个,投资总额近10亿元,涉及先进制造、新能源、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领域,在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神州量通“亚运会量子安全综合数据管控平台”作为亚运会智能应用项目,为亚运会提供量子保密安全保障服务,得到亚运会赛事总指挥部信息技术指挥中心书面肯定。深入践行金融为民。浙金信托与财通证券合作落地投顾型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大地期货持续围绕“三农”服务创新金融工具赋能乡村振兴,“保险+期货”累计总保险保障金额超过24亿元,惠及19个省52个市90个县超过24万户次农户;中韩人寿首创开发“抑郁症医疗险”,成为“带病体健康险创新”特色项目的首个落地产品;国金租赁聚焦民生领域,多元拓展医疗全产业链服务,完成泰州医药高新医药

流通项目、杭州润达体外诊断项目投放等。

(三)聚焦价值创造,着力提升发展能级

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董事会以业务转型升级为牵引,全力以赴拓市场,多措并举促合作,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报告期内,浙金信托做强特色财富管理服务,落地首单以薪酬福利管理为目的的企业财富管理信托、家丰系列家庭服务信托、外国委托人信托等,家族信托及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分别达到305亿元、

12.78亿元;做精社会服务和慈善信托,落地首单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和员工持股信托、多单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等,推出“善本信托”品牌。大地期货经纪业务强化区位资源优势,设立上海分公司;风险管理业务贯彻“期现货结合、内外贸一体、产业链纵深”发展定位,立足橡胶、纸浆、沥青等拳头品种,与物产化工、太保财险等多家上市公司和行业头部强强联合,签订合同近5800份,贸易规模近320万吨,累计服务产业企业近6000家;资管业务以研究为内核驱动,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受托规模增长47.8%。中韩人寿坚持以价值效益为主导的经营策略,负债端以“稳健提升业务价值”为方向,资产端以“顺应周期大势、动态资产配置、机制灵活高效、风险防控有力”为方向,积极服务国省战略,支持浙江省内重点项目建设,实现新业务价值和资产规模的稳步提升;强化成本管控,构建差异化优势,全面提高经营效率,为资负两端的发展赋能。全年实现总保费28.51亿元,同比增长63%。国金租赁同步推进业务拓展和引战增资,创新“租赁+”模式,厚植科创和绿色基因,全年累计向省内外的体外诊断、肿瘤防治、特种玻璃制造、

新型碳材料、光伏发电等中小科创企业投放资金近5亿元,在绿色材料制造、绿色农业建设、绿色生态治理、绿色新基建、绿色能源生产等领域新增业务投放超19亿元。基金板块秉承“行业有聚焦、区域有重点、投资多链条”发展思路,以市场化手段聚合资源,依托高效规范的治理架构、成熟完善的投管体系、专业互补的管理团队、稳中求进的投资风格,创新多种模式招“项”引“智”;持续利用母基金的放大和雷达效应,拓宽投资覆盖面,突破信息壁垒,抢抓优质标的,累计股权投资IPO项目达28家,其中13家登陆上交所科创板,4家登陆深交所创业板,5家登陆上交所主板,3家登陆港交所主板,2家登陆美国纳斯达克,1家登陆美国纽交所,多家标的获后续轮知名机构投资。般若财富全方位打造证券投资品牌,CTA策略产品业绩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依托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特殊资产模式,累计规模超10亿元。

(四)突出管理赋能,着力推动提质扩面

持续以对标管理为抓手,不断完善精细化管理机制,以管理提升促效益,赋能高质量发展。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搭建ESG顶层设计,建立董事会决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管、管理层推进、专业工作组和子公司落实的ESG组织体系架构;确立综合金融ESG业务规划,将ESG全面融入公司战略,形成“金融牌照+投资平台”的ESG业务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提升资本运作能力,获批新一轮40亿元公司债,成功发行9亿元三年期公司债,票面利率3.3%;今年3月,再次成功发行15亿元三年期公司债,票面利率2.68%,创今年以来浙江省AAA

发行人3年期小公募公司债最低利率,发行规模创公司历史新高。完成东方产融15亿元增资,国金租赁35%左右战投股份引入进入关键实施阶段。提升改革创新能力,依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体系、良性绩效管理体系、科学激励分配体系的“三大体系”持续深化市场化改革,形成“任期制考核、市场化薪酬、制度化退出”格局,健全完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深化创新发展工作机制,聚焦商业模式、管理模式等多元创新,引导加快业务创新转型;实施数字化变革,将数字化应用到具体业务和管理中,推进管理手段升级。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秉持审慎的风险管理理念,稳妥有序推进涉房项目风险化解,建立风险处置统筹协调机制;强化重点领域和交易项目合规管理,推进审计重点与业务拓展、风险管理紧密结合,逐步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2023年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一)持续完善“1+3+N”治理制度体系

优化顶层设计,修订《独立董事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办法》《高管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ESG综合管理制度》,夯实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治理制度体系化、规范化、长效化。积极推进“三会”权责清晰、科学高效运作,建立形成会前深入细致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审慎研究掌握各类信息的决策保障机制,以及会后跟踪督促落实的决策执行机制,全年召开董事会6

次,监事会4次,股东大会3次。

(二)持续优化专门委员会运作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在企业内控合规、风险防控、财务管理等方面丰富的经验优势,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全年召开5次会议,审议10项议案,监督检查公司审计工作,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核查公司内控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年召开3次会议,审议6项议案,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考核方案,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提升“关键少数”的规范意识和专业素质,组织开展董监高履职专题培训,学习最新监管要求,明确勤勉尽职的标准。

(三)持续强化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管理

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建母子公司信息传递及协同规范运作机制,切实将上市公司规范要求贯通到各条线、各子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大股东行为规范、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等规范运作要求。依托“定期沟通+专项培训”推动信息披露规则及指引文件落地,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性要求,全年累计完成信息披露66条次。依法登记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全体董监高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信息的未对外披露的窗口期、敏感期,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或内幕信息知

情人违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持续深化价值管理工作

全面推进价值管理工作,第一时间成立价值管理专项领导小组,并结合市场理论和公司实际,制定包含价值创造、价值经营和价值实现三个维度的价值管理方案。探索将市值管理纳入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制定“一企一策”考核方案。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通过股东大会、现场调研、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上交所e互动平台等方式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构建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与投资者回报增长相互促进的良性生态。组织开展2022年度、2023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以及申银万国、国信证券等券商、机构投资者调研会,从国企改革、资本运作、市场化机制、绿色金融、经营发展等方面,传递上市公司综合立体的形象和发展成绩;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打造资本市场形象融会贯通,多次在主题论坛、行业研讨会上,以主旨演讲、圆桌论坛等形式,全方位展示公司历史沿革和转型成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强化金控平台品牌建设,练好内功、外塑形象,讲好品牌故事,彰显公司品牌理念和价值主张,不断提升国企品牌价值。

(五)积极贯彻回报股东理念

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制定以自有资金实施股份回购的方案,回购数量0.68亿股-1.37亿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比例2%-4%,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彰显国企担当。截至3月底,公司已回购股份2734.2747万股,占当前股本0.80%。持续优化分红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收益,2023年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近2.7亿元,归母净利润占比达到28.5%,助推资本市场形成价值投资理念。2023年度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

0.58元,与股东共享改革成果。

三、2024年主要工作方向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落地实施的关键之年,也是金控平台“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攻坚之年。面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公司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清醒,着力承担好责任、发挥好功能、发展好企业、提升好队伍,坚持创新破难、改革破题、开放破局,不断巩固稳中向好态势。董事会将紧紧围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各项工作,以提升国资国企“五个价值”为抓手,扎实推进提质增效稳增长,加强战略引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业务转型力度,持之以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把握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主动靠前对接国家战略发展规划,推动公司经营发展进一步聚焦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在做优做强上久久为功,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国有经济的“稳、进、立”贡献力量。

(一)夯实治理机制,筑牢新一轮发展坚实基础

坚持党的领导,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探索基层党建创新。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治理,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持续建强董事会,不断提升董事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优化治理制度图谱,提高治理制度的执行力

度;完善母子公司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条线资源和力量,探索构建以制度体系、组织架构、人员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为抓手的公司治理管控机制,持续提升金控平台治理水平。

(二)紧扣战略重点,加快新一轮发展谋篇布局强化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职能,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滚动优化公司发展战略,持续督导重点战略任务的落地,确保战略规划顺应市场变化和公司自身发展。聚焦提高核心竞争力,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守主责、做强主业,突出抓好科技、效率、人才、品牌等关键要素,逐步深化核心竞争优势。扎实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攻坚深化提升行动,加大改革统筹力度,改清发展思路、改强发展动能、改活运行机制。强化协同融合,各金融子公司立足自身功能定位,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形成集团内互为支撑、整体推进的一体化经营格局。把握第六届长三角地区国资国企联席会议机遇,持续深化长三角国资国企创新协同、产业协作,加强股权、基金、项目等领域合作,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布局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三)提升服务能级,聚焦新一轮发展综合经营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在服务重大战略、保障改善民生中主动作为,提升功能价值。研究推动重点领域战略性重组,加强跨层级、跨区域、跨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流通合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从整体上增强服务重大战略的能力。坚持做长期主义者,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布局力度,大力培育新产

业新赛道,更好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综合金融优势,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推动科技、产业、金融高水平循环。发挥险资久期长的优势,在支持长周期产业发展中提升企业能级。深化省地联动,围绕引资、引产、引智“三引”策略,积极为地方实体经济服务,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金融公司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锻造专业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居民财富保值增值需求,共享高质量发展红利。

(四)强化管控机制,激活新一轮发展内生动力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为契机,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保障等。树立“大人才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人才工作与公司战略的匹配度、协同性和支撑力,在打造人才强企最优生态中塑造竞争优势。打破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在业绩考核、工资总额、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等方面,突破现有政策框架,创造新的经验。参照中央企业做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考核。加快数智东方建设,推动业务和管理全面数字化、智能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科技支撑。做好金融发展与安全,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建立风险动态判断机制和管控策略,持续推进合规建设提质扩面,完善后评价监管管理机制,确保金控平台整体流动性安全、资产质量稳定和连续合规经营。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紧紧围绕战略目标,守正创新、勤勉履职,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优化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战略布局,支持经

营管理工作,在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中激发“创改开”新动能、打开“稳进立”新局面,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助推公司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平衡并进,持之以恒为客户、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上述报告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23年度,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谨慎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了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稳健发展。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基本情况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代表监事3名,公司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2023年度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合计召开监事会会议4次,对公司各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合计审议议案11项,所有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会议届次审议事项
2023-04-06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3.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6.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议案;7.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8.2022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2023-04-27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1.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8-25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10-27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相关事项的监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现场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了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材料,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有效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三会运作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未发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23年度,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体系完善,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规范开展,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情况

2023年度,监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并持续优化,机制运行和执行情况有效,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式、内容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审阅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认为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依照规定发表意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3年度,公司依照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为下属公司向银行提供额度担保。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认为该类额度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发表意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承诺履行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在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时,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就文件所规定的类金融业务做出相关承诺并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针对各定期报告等事宜,实施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或通过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度,公司完成了4份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全年信息披露66条次。监事会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秉承诚信原则,拓宽工作思路,积极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健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沟通机制,努力促进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的协调运作;坚持依法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关注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督促公司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手段。此外,公司监事会也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强化对新政策、新规则的学习研究,不断加强自身职业素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上述报告已经公司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各位股东:

一、2023年度财务决算

公司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以及2023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胡超、许雅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就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本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如下(若无特殊注明,金额单位为万元):

(一)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1.合并报表总体情况

主要指标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1,837,236.001,988,405.75-7.60%
利润总额42,374.58101,824.16-58.38%
净利润27,725.6494,403.53-70.63%
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48,497.7194,716.81-48.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6,336.7637,730.8522.81%
每股收益(元)0.140.31-54.8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16.85减少3.74个百分点
主要指标期末数年初数增减幅度
总资产3,960,545.303,692,722.507.25%
股东权益1,760,975.581,763,837.55-0.16%
股东权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1,569,875.811,552,240.821.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4.604.541.14%
资产负债率(%)55.54%52.23%增加3.31个百分点

本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8.80%、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下降54.84%,主要系上年中韩人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产生非经常性投资收益56,211.89万元。剔除该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公司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22.81%,主要为公司本级所持金融资产价值回升所致。

2.业务板块分类情况

项目信托业务期货业务人身险 业务融资租赁投资业务其他及 抵消合计
营业收入38,749.791,482,945.90240,910.4742,172.042,434.4530,023.351,837,236.00
利润总额21,286.667,061.73-32,733.3316,268.3537,713.47-7,222.3042,374.58
所得税费用5,445.051,932.52-4,088.672,950.29232.4214,648.94
净利润15,841.625,129.21-32,733.3312,179.6934,763.19-7,454.7427,725.64
资产总额501,917.60810,555.56903,978.59640,505.961,787,944.52-684,356.933,960,545.30
净资产444,049.28121,730.62164,158.25117,379.061,369,607.97-455,949.611,760,975.58

(二)财务状况:

关于追溯调整的说明:公司于2023年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可比期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数据调整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7,347.78487.1927,834.97
递延所得税负债61,425.73501.0161,926.74
总资产3,692,235.31487.193,692,722.50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672.1544.6594,716.81
未分配利润760,183.49-14.01760,169.47
少数股东权益211,596.540.19211,596.73

1.期末资产总计3,960,545.30万元,主要构成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货币资金614,032.42680,746.97
金融资产1,765,045.501,548,991.26
长期应收款623,491.84473,012.80
长期股权投资308,779.40269,722.87
其他资产649,196.14720,248.60
资产总计3,960,545.303,692,722.50

分项说明: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14,032.42万元,其中:库存现金1.30万元;银行存款16.10亿元;定期存款3.02亿元;大地期货保证金存款31.27亿元;其他货币资金10.89亿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为

9.03亿元,主要为期货持仓合约保证金2.85亿元和银行承兑汇票保金5.92亿元。

(2)金融资产期末余额总计176.50亿元,较期初余额154.90亿元增加21.61亿元,主要系中韩人寿增加其他债权投资25.25亿元。期末各项金融资产分类构成及财务报表列报如下:

财务报表列报科目期末余额期末构成
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交易性金融资产542,265.43362,362.38178,064.081,838.97

续上表:

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证券类私募基金、期货、期权、净值化管理的地产信托基金项目及中韩人寿投资的各类股票债券型基金及资管产品;

应收款项融资7,759.807,759.8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债券逆回购)59,887.7259,887.72
其他流动资产(短期债权投资)14,100.8214,100.82
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债权投资)46,199.8946,199.89
发放贷款及垫款10,568.7410,568.74
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161,193.07161,193.07
其他债权投资262,588.41262,588.4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63,933.07263,933.07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396,548.54279,668.66116,739.88140.00
合计1,765,045.501,196,569.71558,737.029,738.77

财务报表列报科目

财务报表列报科目期初余额期初构成
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交易性金融资产620,239.58262,916.55353,568.463,754.58
应收款项融资186.35186.3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债券逆回购)71,067.4071,067.40
其他流动资产(短期债权投资)10,014.6410,014.64
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债权投资)30,118.5230,118.52
发放贷款及垫款33,220.0233,220.02
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185,604.92185,604.92
其他债权投资10,099.1910,099.19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70,831.60270,831.6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预计持有超过1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317,609.03167,323.69150,145.34140.00
合计1,548,991.26770,364.93774,545.404,080.93

应收款项融资为原应收票据;发放贷款及垫款系中韩人寿及浙金信托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投资项目;

全部债权投资期末余额为221,493.78万元,较期初余额225,738.08万元,减少4,244.30万元,主要为中韩人寿持有的基建债权投资等。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主要为永安期货股票26.15亿元,硅谷天堂

0.20亿元;

其他债权投资为中韩人寿所持兼有出售和获取现金流量为目的的国债及国开行债券;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主要为浙金信托固有资金认购的到期日超过一年的净值化管理的信托基金项目,本级所持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主要为华安证券4.57亿元、广发银行1.05亿元、天堂硅谷0.89亿元等股权。

(3)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623,491.84万元,为国金租赁的融资租赁应收款,其中:

款项性质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融资租赁款697,515.6522,550.09674,965.56529,703.5918,713.88510,989.70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51,473.7251,473.7237,976.9037,976.90
合计646,041.9322,550.09623,491.84491,726.6918,713.88473,012.80

2023年度国金租赁新增投放项目68个,投放金额44.19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量项目172个,行业投向主要投放在民生工程、绿色租赁、医疗健康行业。

(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308,779.40万元,构成如下:

项目联营企业
期初余额269,722.87
本期增加投资31,960.00
本期收回投资-15,277.19
本期确认权益法投资收益26,672.91
本期确认权益法其他综合收益865.59
本期确认权益法其他权益变动0.00
本期分红-5,164.78
期末余额308,779.40

重要的联营企业如下:

被投资单位名称期末持股比例(%)期末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其中:账面剩余投资成本本期权益法投资收益
狮丹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00%88,450.531,432.8217,002.28
杭州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26%42,891.5919,173.40-215.29
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77%10,407.451,870.91-794.64
杭州兆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22%9,287.976,936.471,182.09
上海盛维东方嘉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25%25,057.4720,000.002,133.05
杭州鸿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36%32,285.5927,000.001,805.06
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32%14,418.2314,633.10422.49
诸暨甲子品字标浙江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67%10,864.2910,588.33188.91
杭州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8%18,123.7417,500.00121.67
江苏燕园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8%9,440.697,076.901,316.75
金华金武民富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17,405.4517,500.00-94.55

本期对联营企业增加投资31,960.00万元,其中新设出资24,780.00万元,其余为追加投资。本期新设的联营企业:

被投资单位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本期已实缴出资
金华金武民富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0.0035.0017,500.00
温岭产融鼎捷绿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200.0036.407,280.00

(5)其他资产649,196.14万元,主要构成: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账款7,441.466,124.46
应收保费6,605.021,771.08
应收分保账款2,386.572,289.73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1,696.461,621.39
预付款项49,830.4126,104.02
应收股利293.3753.46
其他应收款15,022.0322,423.03
存货62,006.1861,299.38
其他流动资产214,151.72302,304.66
投资性房地产8,326.228,139.58
固定资产63,027.2269,023.17
使用权资产5,553.626,245.74
无形资产72,283.8974,718.76
开发支出1,116.41105.17
商誉46,615.0046,615.00
长期待摊费用1,620.451,198.30
递延所得税资产27,950.2127,834.97
其他非流动资产63,269.8962,376.68
合计649,196.14720,248.58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7,441.46万元,其中

账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1年以内5,999.895,344.58
1-2年1,164.48492.36
2-3年491.26376.03
3年以上12,020.8911,802.61
小计19,676.5218,015.58
减:坏账准备12,235.0611,891.11
合计7,441.466,124.46

本期应收账款增加1,317.00万元,主要为子公司浙金信托和东方产融应收管理费余额增加。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49,830.41万元,主要为浙江济海预付货款。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5,022.03万元,其中

账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1年以内8,719.4021,087.84
1-2年4,990.711,984.67
2-3年1,379.49523.00
3年以上39,697.8540,854.82
小计54,787.4564,450.32
减:坏账准备39,765.4242,027.29
合计15,022.0322,423.03

本期账面余额54,787.45万元,较上年末64,450.32万元同比减少9,662.87万元,主要系浙金信托收回代垫信托项目费用影响所致。

4)存货期末余额62,006.18万元,其中:

项目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期现结合业务库存57,320.99592.6756,728.31
商贸企业库存5,555.10277.235,277.87
合计62,876.09869.9062,006.18

本期末存货结余增加706.80万元,其中期现结合业务库存增加1,972.22万元。

5)其他流动资产(不含短期债权投资)期末余额214,151.72万元,主要为大地期货应收货币保证金19.21亿元、应收质押保证金1.54亿元以及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190.95万元。

6)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8,326.22万元(原值23,214.87万元,累计折旧14,888.65万元)。其中舒博特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净值3,347.59万元、本部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净值4,978.63万元。

7)固定资产期末余额63,027.22万元。本期变动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净增加
固定资产原值87,684.7297,386.49-9,701.77
减:累计折旧23,709.5027,415.32-3,705.82
减:减值准备948.00948.00
合计63,027.2269,023.17-5,995.95

本期原值净减少9,701.77万元,主要系将以出租或出售为目的的老大楼在本期末全部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自固定资产项目转出至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8)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5,553.62万元,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按新租赁准则将未来期间租赁费用折现后确认的租赁资产价值。

9)无形资产期末余额72,283.89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47,985.76万元、软件13,510.37万元、中韩人寿有效业务价值10,786.29万元。

10)商誉46,615.00万元,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韩人寿,本公司购并成本与并购日按持股比例享有中韩人寿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确认为商誉。商誉不进行摊销,但每年年终需进行减值测试。

11)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27,950.21万元,主要基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预提的成本费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以预计未来能够产生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公司及子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47亿元(主要为亏损子公司坏账准备)、可抵扣亏损14.95亿元(其中本级1.12亿元、中韩人寿12.88亿元),合计18.42亿元。

12)其他非流动资产63,269.89万元,为中韩人寿存出资本保证金本息余额。

2.期末负债总计2,199,569.72万元,主要构成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银行借款及应付债券656,543.12584,771.93
交易性金融负债9,243.0413,705.28
应付票据95,878.9642,194.85
应付账款19,788.0016,201.98
预收款项1,538.23904.73
合同负债12,865.1713,191.68
应付职工薪酬31,028.0933,368.67
应交税费8,435.879,657.53
其他应付款68,649.5834,465.97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7,160.156,931.18
应付分保账款2,904.502,305.82
其他流动负债476,421.45599,128.26
保险合同准备金569,682.94373,768.63
租赁负债4,720.545,418.57
长期应付款20,164.1221,776.59
预计负债10,550.7511,189.87
递延所得税负债62,522.8561,926.74
其他非流动负债141,472.3597,976.67
合计2,199,569.721,928,884.95

重要的负债项目情况:

(1)银行借款及应付债券期末余额656,543.12万元,其中: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短期借款120,338.14115,230.90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129,187.9869,379.28
长期借款111,346.7042,256.11
银行借款小计360,872.82226,866.29
1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203,408.22154,497.42
应付债券92,262.08203,408.22
应付债券小计295,670.30357,905.64
合计656,543.12584,771.93

存在金融机构借款的为公司本级、国金租赁和浙江济海,其中公司本级的借款,均为信用借款,国金租赁的借款主要以长期应收款质押方式获得,浙江济海的借款由公司本级担保而获得。

(2)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余额9,243.04万元,其中:结构化主体中的少数股权权益7,240.19万元,衍生金融负债2,002.85万元。

(3)应付票据期末余额95,878.96万元,为浙江济海和国金租赁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本期增加53,684.11万元,主要为浙江济海期现结合业务增加应付票据结算。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9,788.00万元,较上年末余额16,201.98

万元,增加3,586.02万元。主要构成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货款118,133,938.2877,230,634.86
工程款72,193,958.2778,747,823.20
其他7,552,105.656,041,377.40
合计197,880,002.20162,019,835.46

主要系供应链商贸业务应付货款和国金租赁直租业务采购应付货款增加。

(5)合同负债期末余额12,865.17万元,较期初减少326.51万元。主要为浙江济海和供应链子公司预收货款。

(6)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31,028.09万元,主要为短期薪酬29,735.04万元。2023年度工资、奖金等计提45,148.84万元,实发47,246.05万元。

(7)应交税费期末余额8,435.87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2,876.39万元,应交所得税2,754.16万元。本期末余额同比减少1,221.66万元,主要系应交增值税余额减少657.16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减少621.09万元。

(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8,649.58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34,183.61万元,主要系浙金信托本期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资金拆借余额31,916.39万元。

(9)应付手续费及佣金7,160.15万元、应付分保账款2,904.50万元,系中韩人寿保险业务相关应付款。

(10)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476,421.45万元,主要系大地期货经纪业务产生的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包括应付货币保证金

45.24亿元、应付质押保证金1.54亿元及期货风险准备金6,864.34万元(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本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122,706.81万元,主要系上海期货交易所解除国债质押业务以及行情波动导致交易规模下降、客户出金较多。

(11)租赁负债期末余额4,720.54万元,为根据新租赁准则确认的租入固定资产尚未支付的租金现值,其中租赁付款额总计4,964.87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44.33万元,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余额2,132.92万元。

(12)保险合同准备金期末余额569,682.94万元,其中寿险责任准备金49.01亿元、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7.89亿元。

(13)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20,164.12万元,其中融资租赁保证金20,133.24万元。

(14)预计负债期末余额10,550.75万元,其中预计承担浩业少数股东应分担的超额亏损10,350.67万元,浙江济海待执行亏损合同200.09万元。

(15)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62,522.85万元,主要为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中:永安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3,904.23万元、华安证券为7,398万元。

3.期末股东权益合计176.10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56.99亿元、少数股东权益19.11亿元。

(1)股本及资本公积

公司股本341,538.15万元,资本公积204,684.76万元,本年度

无变动。

(2)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164,148.08万元,构成如下: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前期累计发生转出至当期损益期末余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64,655.34-5,173.90-159,481.44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64,655.34-5,173.90159,481.44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3,373.951,300.83-8.154,666.64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442.44865.593,308.03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539.98411.02-8.15942.85
3.外币报表折算差额391.5424.22415.75
合计168,029.29-3,873.07-8.15164,148.08

本期因永安期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5,117.65万元。

(3)盈余公积期末余额65,867.98万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62,190.32万元、任意盈余公积3,677.66万元。本期按母公司当年净利润的10%计提3,383.86万元。

(4)一般风险准备期末余额16,375.73万元,包括一般风险准备11,123.62万元(大地期货和浙金信托计提)和信托赔偿准备5,252.11万元。本期追加计提一般风险准备351.50万元、信托赔偿准备金689.19万元。

(5)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777,261.12万元,本期变动情况:

项目本期数
期初未分配利润760,183.49
准则变化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14.01
本期归母净利润48,497.71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383.86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1,040.69
应付普通股股利-26,981.51
期末未分配利润777,261.12

4.盈利情况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额增减幅
营业总收入1,837,236.001,988,405.75-151,169.76-7.60%
营业成本1,771,137.291,865,494.96-94,357.67-5.06%
税金及附加3,103.812,850.79253.028.88%
销售费用23,349.7826,015.34-2,665.56-10.25%
管理费用69,948.4659,318.9110,629.5517.92%
研发费用19.2539.16-19.91-50.85%
财务费用8,555.4715,665.44-7,109.97-45.39%
其他收益1,355.801,741.75-385.95-22.16%
投资收益48,841.70107,382.50-58,540.80-54.5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5,434.81-25,589.5861,024.39238.47%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填列)-4,000.72-1,006.40-2,994.32-297.53%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填列)217.74232.88-15.14-6.50%
资产处置收益11.8112.25-0.44-3.57%
营业外收入365.66533.45-167.79-31.45%
营业外支出974.15503.85470.3193.34%
利润总额42,374.58101,824.16-59,449.58-58.38%
所得税费用14,648.947,420.637,228.3197.41%
净利润27,725.6494,403.53-66,677.89-70.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497.7194,716.81-46,219.09-48.80%
少数股东损益-20,772.08-313.28-20,458.806530.52%

(1)营业总收入情况

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3.72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5.12亿元,降幅7.60%。其中本期期现结合业务收入减少27.25亿元(主要系根据上交所监管要求,公司本级2023年度除了完成上年年底已签订的在手合同外,停止开展新的期现结合业务,本级同比减少收入41.06亿元);中韩人寿纳入合并范围,增加营业收入19.05亿元;此外商贸板块因重组业务收入同比减少6.67亿元。

本期期现结合业务收入146.59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

79.79%,实现税费前毛利14,826.06万元;上年同期期现结合业务收入为173.84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7.43%,实现税费前毛利11,500.47万元,同比增加3,325.59万元。

(2)期间费用情况

2023年度期间费用101,853.72万元,上年同期为100,999.69万元,增长0.85%。其中:

销售费用23,349.78万元,较上期减少2,665.56万元,降幅

10.25%,主要系外贸子公司随着股权处置、进入清算等导致相关销售费用减少。

管理费用69,948.46万元,较上期增加10,629.55万元,增幅

17.92%,主要系中韩人寿自2022年10月起纳入合并报表,同比增加管理费用21,956.85万元,公司本级和浙金信托同比减少管理费用支出。

财务费用8,555.47万元,较上期减少7,109.97万元,降幅

45.39%,其中利息支出减少5,987.35万元,主要系本期有息负债平均规模减少(不含国金租赁,其利息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而平均结余资金同比增加,相应利息收入增加915.42万元。

(3)投资收益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6,672.9226,754.47
并购中韩人寿产生的投资收益56,211.89
商贸股权处置收益446.61
期货、期权合约平仓收益13,559.19-1,397.49
永安证券和华安期货分红4,430.985,595.98
浙金信托金融资产投资收益12,764.0910,087.08
大地期货金融资产收益1,095.96936.62
中韩人寿金融资产投资收益-12,400.984,842.89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27,150.992,509.53
债权投资11,115.922,215.70
其他债权投资3,634.08117.65
其他2,719.533,904.46
合计48,841.70107,382.50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华安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714.40-7,675.20
兴瑞1号2,480.31-2,218.21
本级短期金融产品1,536.79-9,428.02
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737.32-6,823.50
浙金信托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515.555,349.29
其中:金服项目-3,848.96165.45
中天能源项目82.00-725.32
赤山湖项目-326.70
敦和峰云3号-94.62-435.02
盾安项目332.969,792.36
汇鑫17号-15.34-2,850.58
大地期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除济海)-161.33-1,017.96
其中:敦和复兴1号-9.79-665.00
中韩人寿金融产品公允价值变动30,074.25-2,860.35
其中:因出售而转出期初累计确认24,162.07
存量金融资产当期变动5,912.18
其他568.63-915.63
合计35,434.81-25,589.58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主要系公司本级所持金融资产价值回升影响,以及中韩人寿因出售而转出上年末浮亏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净额至投资收益项目所致。

(5)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填列)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坏账准备-2,761.40304.99
存货跌价准备217.74232.88
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信用减值损失-1,239.32-1,311.39
合计-3,782.98-773.52

(6)利润实现情况

本期利润总额42,374.58万元,较上年同期101,824.16万元,减少59,449.58万元,下降58.38%。主要影响因素:

1)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上年同期并购中韩人寿形成合并报表投资收益56,211.89万元,剔除该非经常性投资收益的影响,本期利润总额下降3,237.69万元,降幅7.10%。

2)各业务板块业绩变化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额增减幅度
本级33,105.6210,521.7622,583.87214.64%
其中:投资业务31,701.1812,559.0219,142.16152.42%
期现业务1,404.44-2,037.273,441.70168.94%
浙金信托21,286.6626,460.54-5,173.88-19.55%
大地期货5,657.306,773.58-1,116.29-16.48%
其中:经纪业务1,362.07954.22407.8542.74%
期现业务4,295.235,819.36-1,524.14-26.19%
中韩人寿-36,998.20-15,201.49-21,796.71-143.39%
国金租赁16,268.3515,606.99661.374.24%

①公司本级情况

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公司本级与股价直接挂钩的金融资产(含短期金融投资)和兴富等股权基金投资相关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分红及短期金融产品处置收益)分别为11,069.48万元和6,693.39万元,上年同期分别为-13,113.22万元和17,330.04万元,上述项目投资收益合计同比净增加13,546.05万元;

期现结合业务清仓,实现利润1,404.44万元,同比增加3,441.70万元;

期间费用(剔除期现结合业务产生的费用)发生额7,532.39万元,上年同期为12,966.56万元,同比减少5,434.17万元;

以上,合计增加22,421.92万元。

②除国金租赁外,金融子公司利润总额不及预期、同比下降

中韩人寿增资完成后,可用资金余额大幅增加,但资本市场处于下行震荡调整阶段,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同时利率持续下调,准备金增提11,325万元,账面亏损放大,自纳入合并范围后其亏损的100%计入本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并购日之前仅50%),且需负担按购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产生的额外摊

销费用(本期4,264.87万元),导致合并报表中来源于保险业务的利润同比增加亏损21,796.71万元;

浙金信托因市场经济增长动能持续放缓,且创新转型仍处在深水区,叠加风险化解所带来的压力,导致信托行业在转型业务尚未成为新的利润支撑点的情况下,传统业务大幅收缩,拉大利润缺口,经营业绩持续承压,利润同比下降5,173.88万元;

大地期货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利润同比减少1,116.29万元,其中经纪业务利润同比增加407.85万元,但浙江济海风险管理业务受大宗商品期现基差利润空间缩减,部分商品甚至出现远期期货合约明显贴水现货价格的现象,交易机会减少等因素影响利润同比减少1,524.14万元。

(三)现金流量分析

本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16亿元,较上年8.87亿元减少4.71亿元,主要情况为:本年中韩人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14.61亿元;但大地期货本期保证金净流出3.81亿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入3.51亿元;国金租赁投放净流出15.33亿元,上年同期为2.34亿元。

本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30亿元,主要为中韩人寿投资活动净流出14.51亿元。

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9.66亿元,其中经营活动净流量4.16亿元、投资活动净流量-15.30亿元、筹资活动净流量

1.49亿元。

(四)金融资产管理规模情况

截止至12月底,公司主动管理金融资产规模为1,063.7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93%。

金额单位:亿元

公司名称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幅度
管理总规模其中:主动管理规模管理总规模其中:主动管理规模管理总规模其中:主动管理规模
浙金信托1,023.40907.06798.91669.1728.10%35.55%
大地期货60.9460.9458.0758.074.94%4.94%
国金租赁64.6064.6049.1749.1731.38%31.38%
般若理财57.8117.0959.3714.81-2.63%15.40%
东方产融14.0614.069.039.0355.67%55.67%
合计1,220.811,063.75974.56800.2625.27%32.93%

二、2024年度财务预算

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在结合行业市场行情、国家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在税费等政策无重大改变的前提下,依据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力保金融主业稳定,力促固有业务稳升,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效能,通过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公司发展现状,科学合理进行编制2024年度财务预算,预算概况为:

预计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度有所增长;营业支出较上年度有所下降;利润总额保持稳步增长。

上述预算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具有不确定性。上述预算不代表公司2024年盈利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四、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62,479,380.14元,净利润为338,386,491.0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33,838,649.1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548,169,315.21元,扣除2023年5月实施2022年度现金分红,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0.79元(含税)计269,815,137.87元,2023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5,582,902,019.24元。

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本着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的原则,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8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27,342,747股)后的股数为3,388,038,74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196,506,247.21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0.52%,剩余未分配的利润滚存至2024年。

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或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五、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并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试行办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清算,公司部分董事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职务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
金朝萍董事长10.00
徐晓东董事、总经理60.00
陈鑫云原董事54.00

说明:(1)因2023年董事年薪尚未核定,上述税前报酬仅为董事2023年度基本年薪。除基本年薪外,2023年董事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领取以前年度清算年薪,清算金额分别为:金朝萍女士123.25万元、徐晓东先生119.92万元、陈鑫云先生89.16万元。董事长金朝萍女士在上表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为2023年1至2月基本薪酬,2023年3月起除以前年度清算年薪外不再从公司领取报酬;(2)董事余冬筠女士、金栋健先生、孙勇先生不从公司获取报酬;(3)独立董事津贴依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标准,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本次发放的期间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无需通过董事会审议;(4)公司原董事陈鑫云先生2024年1月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为任职岗位期间领取的相应报酬。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六、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并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试行办法》《公司职能部门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清算,公司监事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职务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
何新华职工监事59.85
邵 远职工监事92.10
胡海涛职工监事95.61

说明:(1)监事会主席魏飙先生、监事王政先生不从公司领取报酬;

(2)其余职工监事均未从公司领取监事津贴,其从公司获取的报酬系在公司担任其他任职,在该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的相应报酬;(3)因2023年年薪尚未核定,何新华先生上表中2023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为基本年薪36万元,2023年发放部分绩效年薪23.85万元,2023年剩余绩效年薪待未来核定后再予以清算。除上述薪酬外,2023年何新华先生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领取以前年度清算年薪32.35万元。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各位股东:

结合公司“十四五”规划和2024年主要目标任务,公司拟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合理安排各种投资类型的投资预算规模和比重,合理配置战略产业性投资项目和阶段性财务性投资项目,拟定2024年度投资计划总体如下:

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共39项,对应总计划投资额为559,244.58万元。其中:股权投资项目17项,计划投资额422,30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8项,计划投资额3,738.58万元,财务性投资项目14项,计划投资额133,200万元(含财务性投资(产业基金)投资113,200万元,非基金投资20,000万元)。上述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下属金融类企业所开展的财务性投资系其主营业务,未包含在上述投资计划中。

上述计划预计数据并不代表公司2024年度最终投资金额,实际经营中公司可根据市场状况、经营环境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等各项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拟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情况

2023年全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累计新增发生额9.16亿元,年末闲置自有资金理财余额9.07亿元,其中:委托理财7.59亿元、国债逆回购1亿元、下属子公司理财产品余额0.48亿元。全年委托理财余额均未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二、2024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概述

(一)理财目的

合理安排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各类临时闲置自有资金。

(二)理财额度

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预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包含上一年未到期金额)。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各类临时闲置自有资金。

(四)理财方式

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闲置资金理财管理办法》的要求,可投资的理财产品类别主要包括:国债逆回

购、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银行理财、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期货公司理财产品、公司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通过组合化运作,审慎购买理财产品,在确保流动性的同时,提升闲置资金收益。

(五)额度使用期限

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六)具体实施

在投资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资产财务部、投资管理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投资期限内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公司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照其相应制度实施。

三、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本着谨慎性、流动性原则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及下属非金融类子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主要风险如下:

(一)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

(二)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预期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相关人员操作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闲置资金理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跟踪以自有闲置资金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运行和净值变动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通过内外部审计,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持续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年度经营目标达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拟继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银行授信总额为138.10亿元,其中,信用授信为48.90亿元,使用条件为担保和质押的授信合计为89.20亿元;实际使用银行授信余额45.64亿元,其中信用授信使用余额为4.70亿,担保和质押授信使用余额为40.94亿元。

金额单位:万元

授信性质银行名称授信主体授信额度已用额度剩余额度
信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本级65,00010,00055,000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公司本级20,000-20,000
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公司本级20,000-20,000
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公司本级50,000-50,000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公司本级90,000-90,000
浙商银行总行公司本级20,000-20,000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公司本级30,000-30,000
恒丰银行上城支行公司本级40,000-40,000
浦发银行新城支行公司本级20,00010,00010,000
农业银行保俶支行公司本级15,000-15,000
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公司本级30,000-30,000
上海银行杭州武林支行公司本级30,000-30,000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国金租赁30,00022,8807,120
湖州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10,0001,0818,919
邮储银行杭州钱江新城支行浙江济海2,0002,000-
北京银行杭州分行舟山济海11,0001,00010,000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舟山济海6,0006,000
小计489,00046,961442,039
担保恒丰银行上城支行公司本级80,00080,000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供应链5,0004,780220
宁波银行杭州城东支行供应链5,0003,6371,363
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供应链1,000505495
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30,00029,474526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50,00034,21715,784
上海银行杭州武林支行浙江济海30,00010,00119,999
宁波银行杭州城东支行浙江济海15,0005,00010,000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10,00010,000-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浙江济海20,0009,29110,709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10,000-10,000
邮储银行杭州钱江新城支行浙江济海8,000-8,000
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5,000-5,000
北京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10,000-10,000
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浙江济海15,000-15,000
工商银行舟山定海支行浙江济海4,950-4,950
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国金租赁10,000-10,000
江苏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国金租赁20,000-20,000
华夏银行西湖支行国金租赁10,000-10,000
小计338,950106,904232,046
质押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30,00010,00020,000
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济海40,000-40,000
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浙江济海30,00020,00010,000
工商银行舟山定海支行舟山济海25,05020,0055,045
浦发银行舟山定海支行舟山济海30,000-30,000
温州银行杭州分行国金租赁30,00015,13314,867
工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国金租赁40,00026,42313,577
华夏银行西湖支行国金租赁30,00016,96013,040
南京银行杭州城东支行国金租赁10,000-10,000
上海银行庆春支行国金租赁50,00047,9832,017
恒丰银行杭州上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国金租赁20,00018,3251,675
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国金租赁10,000-10,000
江苏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国金租赁10,000-10,000
招商银行国金租赁10,000-10,000
萧山农商行杭州城中支行国金租赁20,00014,4005,600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运河支行国金租赁50,00037,66312,337
北京银行滨江分行国金租赁30,00027,7102,290
宁波通商银行杭州分行国金租赁8,0008,000-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国金租赁40,00039,92576
浦发银行杭州九堡支行国金租赁40,000-40,000
小计553,050302,527250,523
合计1,381,000456,392924,608

按授信主体和授信性质分类如下:

授信主体信用担保质押小计
公司本级430,00080,000-510,000
国金租赁30,00040,000398,000468,000
浙江济海12,000207,950100,000319,950
舟山济海17,000-55,05072,050
供应链-11,000-11,000
合计489,000338,950553,0501,381,000

注:国金租赁指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济海指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济海指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供应链指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2024年度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2024年度经营及投资计划,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贷款、债券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保函、信

用证、抵押贷款等。以上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合理确定。在授信期限内,银行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建议授权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署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和相关协议文件,同时授权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的相关手续。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十、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与关联人正在执行或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合理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总金额。现根据正常经营需要,本着公平、合理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情况介绍

1、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国贸集团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9.8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高秉学,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等。目前国贸集团持有公司41.1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国贸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贸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148,637.51万元;净资产4,985,704.50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9,786,682.64万元;净利润292,719.27万元。

2、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

浙商资产成立于2013年8月6日,注册资本71亿元,法定代表人应春晓,经营范围为: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

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公司控股股东国贸集团持有浙商资产58.64%股权,因此浙商资产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浙商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756,694.07万元;净资产1,685,581.79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565,246.07万元;净利润153,162.18万元。

3、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东方房产”)

国贸东方房产成立于2002年2月,注册资本25,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波。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国贸东方房产100%股权,因此国贸东方房产为公司关联法人。

国贸东方房产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3,692.56万元;净资产28,731.60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4,246.94万元;净利润1,088.70万元。

4、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及其控股子公司

永安期货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145,555.56万元,法定代表人葛国栋。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

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公司持有永安期货11.43%股权,公司副总经理王正甲兼任永安期货董事,因此永安期货及其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购买及销售商品

序号关联方购买及销售 商品类型2023年度 预计金额2023年度 发生金额2024年度 预计金额
1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一般商品及原材料90,000万元21,459.36万元90,000万元
2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保险产品1,000万元149.49万元3,000万元
3永安期货或其子公司大宗商品52,000万元2,839.19万元32,000万元

注释:2024年度,1)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拟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向公司或子公司销售或采购一般商品和原材料,预计购销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2)中韩人寿拟向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销售保险产品,预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公司或子公司拟向永安期货或其子公司采购或销售大宗商品,预计金额不超过32,000万元。

2、办公场所、办公家具租赁

序号关联方交易类型2023年度 预计金额2023年度 发生金额2024年度 预计金额
1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租赁1,000万元389.80万元1,000万元

注释: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发生办公场所、办公家具等租赁业务(含出租、承租),参考市场价格,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提供或接受劳务

序号提供方接受方劳务类型2023年度 预计金额2023年度 发生金额2024年度 预计金额
1公司下属子公司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期货手续费50万元1.55万元50万元
2公司下属子公司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仓储物流费50万元2.34万元50万元
3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物业管理费500万元0万元0万元

注释:2024年度,1)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拟在适当时机利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期货”)的交易平台开展期现结合业务,并将严格依照经证监会核准过的市场定价向大地期货支付手续费,预计2024年度手续费总额累计不高于50万元。2)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向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提供仓储及物流服务,参考相似服务费水平,预计收取仓储及物流费不超过50万元。

4、其他关联交易

序号交易对方本公司交易方类型2023年度 预计金额2023年度 发生金额2024年度 预计金额
1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公司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认购/设立信托计划/资管产品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2023年新增认购规模200万元,2023年度公司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150.27万元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2浙商资产或其子公司浙金信托出让债权、信托项目受益权、合伙企业份额等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60万元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浙商资产或其子公司公司或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认购、共同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合伙企业份额;收购不良资产业务规模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170,758.18万元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4国贸东方房产公司子公司代建管理费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659.73万元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序号交易对方本公司交易方类型2023年度 预计金额2023年度 发生金额2024年度 预计金额
5国贸东方房产浙金信托信托项目监管服务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70.40万元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6永安期货或其子公司公司认购资产管理产品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项目情况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注释:2024年度,1)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拟认购公司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信托、资管产品,或委托公司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设立事务管理信托、资管产品。公司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将参考市场类似项目,向国贸集团或其子公司收取报酬。鉴于后续业务规模目前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计公告。2)公司子公司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金信托”)管理的信托项目拟向浙商资产或其子公司出让受益权、债权、合伙企业份额等。鉴于后续业务规模目前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计公告。3)公司或下属金融、类金融子公司拟在2024年认购浙商资产或其子公司担任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私募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份额);或收购浙商资产持有的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收益权;或与浙商资产或其子公司共同认购合伙企业份额,公司或下属公司将在合伙企业中享有与关联方同等或优先权益。鉴于后续业务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计公告。4)国贸东方房产拟在2024年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参考市场类似项目,向公司或子公司收取报酬。鉴于后续业务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计公告。5)国贸东方房产拟在

2024年为浙金信托提供信托项目第三方监管服务,参考市场类似项目向浙金信托收取服务费。鉴于后续业务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计公告。6)公司拟在2024年认购永安期货或其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鉴于后续业务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难以准确预计,最终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计公告。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会按照实际业务情况签订具体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严格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化公允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的经营行为,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是一种对等的互利行为,也是各方业务发展所需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支持下属公司业务发展,促进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同时考虑到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连续性,公司根据相关公司的申请拟对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额度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担保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1.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供应链”)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其法定代表人为杨学峰。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纸浆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供应链审计后期末资产总额为13,385.68万元,负债总额为13,582.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1.47%,净资产为-196.89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为173.15万元。

2.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济海”)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持有其

87.5%股权,公司持有大地期货有限公司100%股权,其法定代表人为吴建明。经营范围: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橡胶及制品、建筑材料、初级食用农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矿产品、轻纺产品、纸张、纸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产品、计算机及配件、饲料、棉花、煤炭(无储存)、焦炭、沥青、木材、汽车配件、贵金属的销售(不含专控),食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浙江济海审计后期末资产总额为204,216.23万元,负债总额为170,258.5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5.79%,净资产为33,957.71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2,817.30万元。

3.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

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舟山济海”)成立于2018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浙江济海持有其100%股权,其

法定代表人为朱佩荣。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原油批发;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电线、电缆经营;纸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舟山济海审计后期末资产总额为63,925.39万元,负债总额为49,892.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8.05%,净资产为14,032.95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3,588.84万元。

(二)公司参股公司

浙江济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桐贸易”)成立于2022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济桐贸易股东方有三名,其中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润桐控股”)出资4,000万元,占比40%;桐乡市桐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桐溪实业”)出资3,000万元,占比30%;浙江济海出资3,000万元,占比30%,根据股东方协定,济桐贸易无控股股东。其法定代表人为凌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饲料原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棉、麻销售;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不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除砂石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济桐贸易三名股东中,润桐控股系桐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国投”)全资子公司,桐乡国投持有公司

8.73%股份,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济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济桐贸易非公司关联方。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济桐贸易期末资产总额为192,100.11万元,负债总额为181,988.2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4.74%,净资产为10,111.82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114.34万元。

二、担保详细情况

单位:万元

类别被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类别2023年度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2023年度担保累计发生额2023年底 担保余额(进展公告)2024年度拟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2024年度担保预计累计发生额
融资担保1东方供应链控股子公司11,00031,7728,92210,00030,000
2浙江济海控股子公司95,000124,62189,216135,000200,000
3舟山济海控股子公司10,0008,7668,76615,00030,000
4济桐贸易参股公司21,00010,20010,20024,00055,500
5授权董事长根据前述控股子公司及新设公司浙江东方乾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乾睿”)业务需要增加一定的额度控股子公司60,00050,000060,00060,000
履约担保6舟山济海(约1.5万吨沥青库容)控股子公司00010,00010,000
合计/212,300225,359117,104254,000385,500

1.向上述公司拟提供的最高担保余额包含以前年度有关公司已发生但目前尚未到期的已使用额度。

2.公司向上述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浙江济海、东方供应链、舟山济海及东方乾睿的实际业务需要具体确定各自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

4.上述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使用将视各子公司的经营所需,严格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操作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相应义务。

5.公司对济桐贸易提供担保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济桐贸易的其他股东方也将按照股权比例同时提供相应足额的担保。

6.新设公司东方乾睿于2024年4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认缴出资3500万,占比35%,浙江济海认缴出资1600万,占比16%;浙江乾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900万,占比29%,浙江自贸区瑞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业务团队设立持股平台,认缴出资2000万元,占比20%。东方乾睿主要经营黑色产业链现期业务。

7.为了持续扩大购销规模,舟山济海正在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指定交割厂库。2024年公司拟为其开展期货交割库业务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履约担保(约1.5万吨沥青库容)。担保库容量及期限以上期所最终实际审批及与其签署的协议为准。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十二、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各位股东: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完成了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见2024年4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于前期修订、发布了一系列治理制度指引,根据新修订、发布的制度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备注
1本次制度修订涉及新增章节及新增、删除条款,章节及条文号变化较大,修订后制度的章节号、条文号按新的顺序整体重新排序。
2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更新制度依据
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6.3.2
4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股票上市规则》6.3.1
露义务。
5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股票上市规则》6.3.3
6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股票上市规则》6.3.3
7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

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股票上市规则》6.3.3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8第八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股票上市规则》6.3.4
9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股票上市规则》6.1.1、6.3.2
10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股票上市规则》6.3.5
说明。
11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公司关联人名单,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公司关联人名单,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规则不再要求
12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至少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至少包括: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信息有更新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文字调整
13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和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计金额均应当及时披露。《股票上市规则》6.3.6
14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交易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根据最新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修订
15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股票上市规则》6.3.7、6.3.10、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一)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规定执行。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三)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慎原则要求,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6.3.11
求。
16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出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七条
17第十八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如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公司放弃的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将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6.3.13、6.1.14
18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股票上市规则》6.3.16
19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6.3.14
20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股票上
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市规则》6.3.15、6.1.16
21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股票上市规则》6.3.17及公司实际情况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2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现行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不再做要求。新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3条对事前认可比例做了新的要求
23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股票上市规则》6.3.8
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定的与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2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股票上市规则》6.3.9
25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进行披露删除与本办法第十四条内容重复
26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格式要求公告文稿及交易所要求的各类文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格式要求公告文稿及交易所要求的各类文件。
27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按照《实施指引》规定的格式及内容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删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已废止,不再做要求
28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删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已废止,不再做要求
29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删除
30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删除
31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删除本章原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章规定制定,现该指引已废止,最新监管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价方式不再做规定,至提出要遵循公允原则。因此本办法中同步删除相关规定。
32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删除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33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删除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删除
34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删除
35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删除本章原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章规定制定,现该指引已废止,因此本办法中同步删除相关规定。
36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删除
37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删除
38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删除
39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的豁免
40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股票上市规则》6.3.18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41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删除已纳入第二十九条
42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六条(一)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向公司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股票上市规则》6.3.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43第四十二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删除已纳入第二十九条
44第四十三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删除已纳入第
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公司的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五条
45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暂缓或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现行监管规则,豁免事项无需再向上交所申请,直接适用公司内部规定。
46第八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47第四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删除不再适用
48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删除不再适用
49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均含本数;“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足”、“超过”、“过”,均不含本数。文字修订
50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文字修订

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十四、关于公开挂牌转让资产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资监管“瘦身强体”专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聚焦金融主责主业,盘活存量资产,公司拟通过在浙江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新东方大厦A座相关房地产及地下车位等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2号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等资产。新东方大厦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标的资产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1,200.01平方米,土地面积合计4,474.10平方米。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性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03年购入上述标的资产,资产原值(含装修、新电梯等)16,538.57万元。截至2023年10月末,已累计折旧11,488.66万元,资产净值5,049.91万元。

截至目前,部分标的资产处于出租状态,出租面积8,214.58平方米,租期至2026年8月,每年租金合计5,590,432.43元(含40个车位租赁费)。

二、公司拟出售标的资产的相关考虑

标的资产原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公场所,公司于2020年入驻新办公场地国贸金融大厦后,标的资产主要用于出租。鉴于公司所持有的国贸金融大厦仍有可用空间以供未来业务发展需求,为积极贯彻落实国资监管“瘦身强体”专项工作要求,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一步聚焦金融主责主业,同时为降低公司作为出租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物业管理和承租管理的成本,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拟通过在浙江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标的资产。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新东方大厦A座房地产及地下车位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4]第0080号,详见附件),评估报告已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评估事务所本次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市场法评估结果为30,223.21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17,679.36万元,两者差异12,543.85万元,差异率为41.50%。相对于市场法而言,收益法受空置率、未来租金水平等因素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同类房产市场交易活跃,市场法更能反映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故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汇总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2号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5,049.9130,223.2125,173.30498.49%

(二)标的资产定价情况

公司拟以上述评估价30,223.21万元(含增值税)为起拍价,

通过浙江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拍卖标的资产,最终成交价格将取决于未来受让方的摘牌价格。本次标的资产出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则。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标的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次出售标的资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经公司资产财务部初步测算,如公开挂牌后按评估金额全部完成出售,本次交易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约2.23亿元。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议案十五、关于增补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函,其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推荐杨永军先生为公司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杨永军先生作为公司九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情况

杨永军:男,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高中历史教师,杭州市委党校教务处、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研室)主任科员,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调研员、社会处副处长,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参事室)社会研究处处长,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督)部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公司治理部)主任(期间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党委委员),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议案十六、关于更换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因工作变动原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魏飙先生、监事王政先生近期向监事会提交辞去监事职务的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提名章剑敏先生、李兵女士作为公司九届监事会新任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九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前,魏飙先生、王政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职务。待本次监事人员变更完成后,魏飙先生、王政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情况

章剑敏,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干部,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干部,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运营中心)主办、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并兼任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总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监督部)总经理。

李兵,女,198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4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监督部)总经理助理,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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