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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6.SZ
注册资本26,562.424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9号智动力办公楼整套101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雄仰
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
董事会秘书方江
联系电话0769-8989015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4号)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61,327,440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7.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78,749,669.6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19,763,393.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986,276.09元,该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721号)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子公司管理等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8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针对上述情形,公司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12月18日公告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3、其他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在持续督导期内,因违反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丁晓宇、邱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5号)指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执行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及资产组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存在评估执业时收集资料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执行流于形式、对重要评估参数的评估复核不到位的违法违规情形。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潘传云、钟宇、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7号)指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行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业务中,存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

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针对上述情形,公司进行整改,于2023年12月18日公告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公告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等文件。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健全的情形,保荐人敦促公司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除前述情形外,不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许 阳

年 月 日史松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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