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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坚群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证券代码600032.SH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人民币2,404,675,324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8号
邮政编码310020
网址
电子信箱ZJNEPE@163.com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运营,工程项目管理,天然水收集和分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维修,检测技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供水服务,供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800万股,发行价格为3.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0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13.0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94.94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332C000250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号),于2021年5月25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2022年4月18日,公司就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事项进行了公告,财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二)主要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021年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与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后公司仍持续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逾期6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新能源”),公司出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自查确认相关事实违规后,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予以公告,弥补了程序瑕疵。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补充审议与关联方浙能电力共同设立绿能新能源事项,并于2022年4月20

日予以公告。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上交所于2023年3月出具了《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42号),对发行人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利、时任财务负责人杨立平予以监管警示,同时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对发行人、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保荐人已在事项发生后敦促发行人整改。保荐人在本年度现场检查中,对上市公司采取了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访谈相关事项责任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采取了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开展合规培训等整改措施。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李婉璐

年 月 日

李 宁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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