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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

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于清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六节第十一项“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中“涉案金额”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清清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清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1、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责任人员针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本次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在日常工作中端正态度、加强责任心,完善流程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改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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