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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96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勤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
董事会秘书陈苗
证券事务代表蒋文廷
联系电话028-878092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8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达”“发行人”或“公司”)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保荐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作为爱乐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爱乐达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鉴于爱乐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相关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并发表专项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监管机构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现场培训报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爱乐达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爱乐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为保荐机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马东林 刘敏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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