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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及召集人推选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及召集人推选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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