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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相关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4-28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相关仲裁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申请人请求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人民币64,535,827元、相应损失赔偿金及律师费、仲裁费等申请人为提起仲裁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和损益影响尚无法可靠估计。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道麦”或“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股权购买协议>(2019.11.6)、<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2.26)及<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0.10.28)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上国仲(2024)第1292号),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的被申请人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江苏辉丰”)的仲裁申请已获受理。仲裁机构与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一)仲裁机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仲裁机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安道麦

2、被申请人:江苏辉丰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注册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纠纷的起因

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根据2020年2月26日公司与江苏辉丰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江苏辉丰承诺其子公司农一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农一网”)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由其业务产生的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的平均年度毛利润(“农一网业务毛利润”)至少应达到人民币860万元(“农一网业务基准”)。如农一网业务毛利润未能达到农一网业务基准,江苏辉丰需按以下公式向公司支付价款,江苏辉丰应支付的金额(“价格调整支付款项”)=(农一网业务基准-农一网业务毛利润)×13,且江苏辉丰应承担公司因价格调整支付而需承担的全部税款和费用。2021年至2023年期间,由农一网业务产生的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毛利润总计人民币10,907,117元,平均年度毛利润为人民币3,635,706元。江苏辉丰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64,535,827元的价格调整支付款项。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4号)、《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9号)和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收购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4)第E00116号)。

2024年2月21日,公司向江苏辉丰发出《关于农一网业绩承诺价格调整支付事宜的通知函》,要求江苏辉丰在2024年2月18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64,535,827元的价格调整支付款项。2024年4月26日,公司向江苏辉丰发出《关于农一网业绩承诺价格调整支付事宜的通知之二》,向其告知公司将诉诸必要的争议解决程序,并再次敦促江苏辉丰妥善履行价格调整支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截至目前,江苏辉丰尚未向公司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启动对江苏辉丰的仲裁程序。

(二)本次仲裁请求的主要内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人民币64,535,82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能按时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的损失赔偿金(以应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人民币64,535,8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15万美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仲裁费等全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所涉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和损益影响尚无法可靠估计。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股权购买协议>(2019.11.6)、<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2.26)及<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0.10.28)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上国仲(2024)第1292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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